2026/2/20 19: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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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xff0c;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xff0c;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及实…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定义】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划定规则和管控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调整和监督。第四条【划定层次】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上下联动、逐级细化在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城市、建制镇、各类开发区等的城镇开发边界。不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市辖区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五条【划定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应尽可能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自然生态空间地质灾害易发区、蓄滞洪区、大遗址保护区、重要矿产资源富集区域等不适宜城镇建设区域充分利用河流、山川以及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高压走廊等自然地理和地物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便于识别、便于管理。第六条【严格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管控】以规划基期年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为基数设置扩展倍数框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超大特大城市、人均城镇建设用地超过国家标准的城市要从严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增量用地规模。第七条【优化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向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控不得规划新增集中城镇建设用地含各类开发区、非农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镇建设用地除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内以及重点项目拆迁配套建设安置居住区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规划新增城镇居住用地仅允许规划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内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细化明确城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分区、用地布局、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具体规划要求优化城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促进土地混合利用和用途合理转换。城镇开发边界内纳入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不计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第八条【做好城镇建设用地时序安排】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对市县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时序调控合理安排投放节奏。第九条【边界外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依据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结构、规划分区和项目清单等结合城乡融合、陆海统筹、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平急两用”设施建设、边境地区建设等实际需要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按程序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涉及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对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管控要求提出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的论证方案作为实施层面的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据此核发选址意见书或提出规划条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制定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的名录清单。第十条【支持边界外存量城镇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底线管控、邻避及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分散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批而未用”土地可继续使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布局和管控要求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第十一条【依据详细规划实施成片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的不再编制成片开发方案可就土地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出说明将农用地转用和成片开发征收土地申请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第十二条【边界优化】在严守空间安全底线不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因下列情形需要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局部优化应综合考虑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可达性和服务范围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尽可能完整原则上不得产生新的天窗和破碎图斑。现状已建成且保留的城镇建设和已批准用于城镇建设的用地原则上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二行政区划调整三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和移民搬迁四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五已依法依规批准并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六规划实施中确需统筹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的七经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因城镇整体功能布局优化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的。局部优化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或市级局部优化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对于情形一至六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对于情形七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的市级局部优化方案需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城镇开发边界优化确需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或对城镇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由县级或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按程序报请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十三条【技术修正】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或项目规划建设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精度、权属范围衔接等技术原因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技术修正的由规划编制机关及时开展定期汇总更新开发边界数据无需单独报批。技术修正的相关标准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增补城镇开发边界汇交到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封闭运行不计入本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一已填成陆但未纳入规划基期年变更调查建设用地的围填海区域内确有重大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等城镇建设项目落地的二国家级能源化工产业基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确有能源化工等项目落地的。应以工业用地为主严格落实相关用地标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商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三实施灾害避险搬迁、生态保护红线内现状建设用地退出的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民安置、乡村发展建设后节余指标可按50%的比例折算为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补的城镇开发边界原则上不得安排在超大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周边四其他符合国家、部相关政策和有关试点要求的。增补城镇开发边界由县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或市级局部优化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加强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增量用地规模区域统筹根据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趋势以及增量用地规模使用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对省、市域范围内各市、县之间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进行统筹平衡优化空间资源配置。省级、市级、县级可预留一定比例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过程中逐步落图落位保障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项目落地的空间需求。预留的增量用地机动规模落图落位由县级或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或市级局部优化方案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数据上下贯通】根据本办法城镇开发边界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逐级汇交到全国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基于“一张图”加强实施和监督。第十七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一张图”加强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测评估、监督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将把地方政府落实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情况作为督察的重要内容。第十八条【省级制定细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要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实施细则抄报自然资源部。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作废。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6年1月1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dfghc2020163.com。